「Normal」 來自「norm」(主流規範),符合主流規範,便是正常。
一直以為將事情曝光,已是一種改變現狀的壓力。為弱勢一方發聲,引起其他人關注,就算最後沒第三者出面幫忙,最少作惡一方有所顧忌,也能改善受害者的處境。但最近又覺得,自己似乎太天真。
早陣子採訪過一個故事,有遊客在影音店買東西,店員的標價本來就比平常高近十倍,付錢時對受害者說數百元,卻偷偷「碌」(刷)了她數千元,騙她簽下信用卡單據。
受害人去警署報案,警員竟反問,這條街都是黑店,為什麼還要光顧?與保安局長黎棟國著少女「不要喝酒以免被強姦」的調調如出一轍,也許也代表了某些典型的香港價值,就是blaming the victim.
難道光顧黑店是受害人的錯?也許那名警員已處理過很多類似的個案,因此「黑店」對他來說已成為人人皆知的「normal」,光顧黑店反成了「abnormal」。但作為遊客,誰知道哪間是黑店?
回店對質,就算當場被我們拆穿謊言,店員也有恃無恐:「我們就是不同人收不同價。」一副「就是擺明車馬騙你,又如何」的嘴臉。事主的友人都很憤怒,我反而很冷靜,因深信報導見報後相關部門會執法,黑店會受應有制裁。
但現實是,什麼也沒有發生。
這些黑店存在已久,但因他們有大量利用法律漏洞的後著,誰也奈不了何,而且類似個案如恆河沙數,傳媒(包括我)也再沒報導。上星期跟事主whatsapp,黑店還沒通知銀行取消交易,事主仍沒能拿回錢。
會繼續想想可以做些什麼。
每天大家會開會,商量有什麼新聞要跟進。有些事情,明明是不公義,明明很有問題,但因已報導過N次,若想不到新角度,便不會跟進。同樣的錯事,若重覆發生一千次,便會變成習以為常的「主流現象」(norm)。殺一個人是殺人,殺一千人便成了一個沒有意義的數字。
明白來來去去以同樣手法報導會好悶,就學寫了沒人看也是白寫,但錯的事不會因為重覆做一千次便變成對。這些時候便希望「快高長大」「升呢」,若能想到新的角度包裝事件,便好了。
中文有個詞語形容這種「見怪不怪」的狀態:「積非成是」。
黃子華的「係啦定律」跟「好呀法則」說得更好。「係啦」,即「係咁㗎啦」(是這樣的啦);「好呀」即「好出奇呀」(有啥好驚奇的)。當件何一件事成了主流現象,彷彿便成為「正常」(normal)。例如遊客在黑店被騙,積非成是,便可以回一句:「係咁㗎啦,好出奇呀?」
背後是一種冷漠,與「認命」的低頭。
What is normal?
P.S. 寫於31/7,剛剛事主告訴我已拿回所有錢,還用Spanish跟我說很高興我們來幫忙,我哋真係做到嘢,好開心!